一、《通知》的起草背景及实施时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切实保障招标人权益、减轻投标人负担,增加市场主体竞争力,推动我盟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盟行署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分类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
《关于分类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关于分类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共三部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优化措施以及工作要求,主要内容为: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进入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优化措施
1、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2、属于政府投资的非工程技术服务类项目(施工),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下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3、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参照上述第1、2条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减免的相关条款。
2、获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应提交《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并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缔约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的监管,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抄送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