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保证金财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投标人及投标保证金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信息的公平、公正,保障招标企业、投标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保证中心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信息范围及人员范围确定
1.本方法信息内容范围:所有招投标项目,在未开标之前的投标人信息;
2.本方法涉及财务人员:是指中心负责保证金专项管理的财务工作人员;
3.本方法涉及的财务信息:是指中心保证金现有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内蒙古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蒙商银行等七家银行的投标人交付保证金实时流水及其名称等信息。
三、投标人保证金信息财务内控措施
1.规范保证金账户查询及票据打印方式。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银行网银U盾查询打印票据;内蒙古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银行专员打印,柜台实取的方式。
2.固定票据打印时间。固定每月15日至18日期间查询打印上一月的账户流水内容、柜台实取上一月的账户流水内容,以保证与投标实时信息间隔最低限为一个月,防止透露未开标前的投标人信息。另有特殊情况使用,须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汇报,并实行三方见证。
3. U盾及密码保管。实行网银U盾及U盾密码非同一人保管方式。保管人不知晓U盾使用密码,使用人在非打印期间不保管U盾。
4.获取使用时实行三方见证。银行网银使用查询打印时,保证金三名财务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交接银行网银U盾,使用完毕三人同时在场交还保管人。
预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包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 职工借款主要用于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第四条 借款原则
1.所有借款严格执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制度办理;
2.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
3.职工报销款项应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如报销同时遇有新工作任务需借支现金时,需再次履行借款审批手续;
第五条 借款程序
应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再由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办理。借据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金额。
第六条 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一个月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单位财务科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核销借款。其他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第七条 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财务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3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八条 职工借款超过还款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还款项,单位应出具催款通知,仍然不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九条 职工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原单位所有借款。未结清借款的,原单位不得开具工资转移证明,超过1个月仍不还的,原单位应出具经领导签核的扣款通知,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十条 本办法下发前单位职工借款尚未归还的,应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将前欠款全部还清,逾期不还的,由单位出具扣款通知,依据通知停发借款人工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印鉴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单位财务收支业务办理和财政性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检查本单位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印章使用与保管
第三条 单位财务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一)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原则上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和名章组成,必须分开保管,严禁将银行预留印鉴由一人集中保管。单位法人章由财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管理。
(二)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三)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时间、枚数、名称等。
(四)银行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名称、法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换银行预留印鉴。
(五)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六)停用、废旧财务印章要及时封存,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七)应及时将本单位财务印章变更、注销等信息书面告知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并及时备案。
第四条 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章 用章审批
第五条 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一)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二)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三)严禁为空白支票、空白财政支付凭证、空白发票及其他空白表格等加盖财务印章。
(四)严禁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必须书面申请,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分管财务领导同意。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本单位财务科室负责解释。
公务卡结算办法
第一条 我中心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包括汽油费、差旅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务卡在结算上的便利,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对现金、支票等传统结算方式的依赖,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二条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同时,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办,所有在编人员均应办理,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式。
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一般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15日内提交财务科报销,因个人未及时报销或单据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而造成的报销延迟导致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不改变我中心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被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相关事宜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填制借款单先行办理借款手续,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自行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5日内应凭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报销单据报销后,持卡人自行将公务卡溢存部分取出,归还前借款。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银行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以备日后报销。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金额应严格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则只能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
第十条 持卡人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将该公务卡网上消费时间与该笔业务的发票一并提交财务科审核报销。财务科在审核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并能够在网上下载此笔消费,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报告财务科以便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