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投标人及投标保证金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信息的公平、公正,保障招标企业、投标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保证中心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信息范围及人员范围确定
1.本方法信息内容范围:所有招投标项目,在未开标之前的投标人信息;
2.本方法涉及财务人员:是指中心负责保证金专项管理的财务工作人员;
3.本方法涉及的财务信息:是指中心保证金现有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内蒙古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蒙商银行等七家银行的投标人交付保证金实时流水及其名称等信息。
三、投标人保证金信息财务内控措施
1.规范保证金账户查询及票据打印方式。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银行网银U盾查询打印票据;内蒙古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银行专员打印,柜台实取的方式。
2.固定票据打印时间。固定每月15日至18日期间查询打印上一月的账户流水内容、柜台实取上一月的账户流水内容,以保证与投标实时信息间隔最低限为一个月,防止透露未开标前的投标人信息。另有特殊情况使用,须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汇报,并实行三方见证。
3. U盾及密码保管。实行网银U盾及U盾密码非同一人保管方式。保管人不知晓U盾使用密码,使用人在非打印期间不保管U盾。
4.获取使用时实行三方见证。银行网银使用查询打印时,保证金三名财务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交接银行网银U盾,使用完毕三人同时在场交还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