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确保招标(采购)
项目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应退未退投标保证金,分为中标(成交)人应退未退交易保证金和未中标人(含已交保证金但未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退未退交易保证金:
(一)中标(成交)人应退未退交易保证金,是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没有向交易中心提交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标合同复印件、银行汇款回执单复印件,导致我中心无法退款。
(二)未中标人(含已交保证金但未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退未退交易保证金,是指项目中标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向交易中心提交《xx项目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导致我中心无法退款。
三、应退未退投标保证金的成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开户银行冻结,不能提供变更银行手续的;
(二)投标单位名称变更或账户变更的;
(三)招标代理公司未向交易中心提交《xx项目退还保证金通知书》的;
(四)无法取得联系方式的;
(五)由于投标单位自身原因不信任、不协助退款的;
(六)因涉诉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招标人不同意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四、清理应退未退保证金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因单位名称变更或账户变更造成的滞留保证金,要主动督促投标人尽快提交变更手续,并在变更手续提交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清退;
(二)对于招标代理公司未提交《xx项目退还保证金通知书》的,中心工作人员应依投标人请求催办退款手续;
(三)对于联系不上、不信任、不协助退款的投标企业,中心将在网站上或通过报纸等媒介发布通知公告,持续不间断的联系投标企业,尽快予以退还。
五、对于新发生的逾期应退未退投标保证金,采取“日监控、月统计、季清理”的办法,建立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存量、控制增量,推动保证金管理工作高效开展。
六、中心成立保证金清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交易组织科科长和经办保证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每季度组织应退未退保证金清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