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的代收代退管理,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且交易文件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项目。
第三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包括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受让保证金等。交易保证金不含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 交易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保证金专户”并对外公开,负责对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进行代收、代退和管理工作。
1.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铁路支行
账号:15050162664500000039
2.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买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乌兰浩特分行营业部
账号:150847533831
3.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乌兰浩特都林支行
账号:05151601040001747
4.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内蒙古银行兴安盟分行营业部
账号: 861101201421002744
5.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兴安盟分行营业室
账户:0608047729100079227
6.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
账户:610362737
7.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安盟兴安路支行
账户:915001010001578907
第五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定。
(一)交易文件中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交易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提交金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提交。
(一)投标人应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按时足额提交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支付,或者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从其个人账户转出。招标人可在交易文件中对本次交易保证金的具体提交方式进行约定。交易保证金提交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现阶段,交易中心实行线上保证金提交方式。通过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提交保证金的,项目开标同时,保证金账户系统自动解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验投标人提交保证金信息。
(二)投标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
(三)投标人在提交交易保证金时,应备注所投标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
第七条 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招标人应当查验交易保证金的提交情况。投标人未按交易文件规定提交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保证金未按时到账的,招标人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线上退还交易保证金程序。
(一)非中标候选人投标单位的交易保证金退付
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3天无质疑后,系统自动提交非中标候选人的交易保证金退款申请,并即时退付。
(二)中标候选人非中标单位的交易保证金退付
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系统自动提交中标候选人非中标单位的交易保证金退款申请,并即时退付。
(三)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退付。
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系统合同签署模块发起合同签署(上传合同电子件或合同扫描件并加盖电子章),项目中标人进行盖章确认,流程结束后系统自动提交中标单位的交易保证金退款申请,并即时退付。
若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签订合同或未向我中心提交,我中心将在三十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自动退付交易保证金。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及时在系统内发布中标通知书,否则按《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处理。
(四)如项目公示期内发生质疑,需暂缓交易保证金退付的,由代理机构联系中心在系统“保证金是否退款”模块发起暂缓交易保证金自动退付。若因企业名称变更、退款账户变更、银行账户冻结等原因无法自动退付的,按线下退款程序办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线下退还交易保证金程序。
(一)未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退还流程:项目中标公示期结束,投标人持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中心工作人员受理——中心分管领导审签(领导在中心自制的退款收据上签字)——原路退款(本地投标企业开具转账支票,外地投标企业实行电汇退款)。
(二)中标人交易保证金退还流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标合同复印件、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中心工作人员受理——中心分管领导审签(领导在中心自制的退款收据上签字)——原路退款(本地投标企业开具转账支票,外地投标企业实行电汇退款)。
第十条 国土保证金退还流程
(一)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退还流程:项目中标公示期满后,自然资源局在“一张网”上操作“退款”——交易中心审核退款信息——银行受理——原路退回。
交易中心审核退款时,需要未竞得人提供: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保证金打款回执单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退还流程:项目中标公示期
满后,自然资源局在“一张网”上操作“转结”——交易中心审核退款信息——将保证金从国土保证金专户虚拟账户划转到保证金线下实体总户——线下核对税务局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交易中心盖章(保证金专户章和主任名章)——竞得人去银行划转到税务局国家金库账户。
交易中心审核退款时,需要竞得人提供: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返还竞买保证金的函文件原件、保证金打款回执单复印件或扫描件、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或扫描件、税务局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原件。
第十一条 项目有特殊情况的,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一)涉及发生投诉情况的项目,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交易中心依据处理文件办理。在公示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若未及时送达投诉、质疑等相关文件,将默认交易保证金自动退付。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标或不能按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处理。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流标、废标等特殊情况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公示,并在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将《xx项目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送达交易中心。未及时送达,致使交易保证金不能按程序及时退还投标人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因投标人开户行、账号及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导致保证金无法原渠道及时退回的,需投标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经交易中心查验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由此造成的延误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有符合法律法规或交易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保密规定。
(一)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保证金的保密管理工作,交易中心财务科等涉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易保证金的保密规定。
(二)交易中心应与合作银行签订保密协议,合作银行应严格执行保证金保密协议规定。
(三)交易中心应对相关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保密培训,规范日常管理工作流程,防止交易保证金信息泄漏。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从事保证金管理的科室和工作人员,在履行保证金管理职责工作中不按规定退还交易保证金,挪用保证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泄漏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