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我中心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包括汽油费、差旅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务卡在结算上的便利,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对现金、支票等传统结算方式的依赖,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二条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同时,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办,所有在编人员均应办理,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式。
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一般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15日内提交财务科报销,因个人未及时报销或单据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而造成的报销延迟导致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不改变我中心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被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相关事宜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填制借款单先行办理借款手续,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自行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5日内应凭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报销单据报销后,持卡人自行将公务卡溢存部分取出,归还前借款。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银行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以备日后报销。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金额应严格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则只能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
第十条 持卡人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将该公务卡网上消费时间与该笔业务的发票一并提交财务科审核报销。财务科在审核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并能够在网上下载此笔消费,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报告财务科以便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