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包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 职工借款主要用于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第四条 借款原则
1.所有借款严格执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制度办理;
2.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
3.职工报销款项应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如报销同时遇有新工作任务需借支现金时,需再次履行借款审批手续;
第五条 借款程序
应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再由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办理。借据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金额。
第六条 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一个月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单位财务科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核销借款。其他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第七条 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财务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3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八条 职工借款超过还款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还款项,单位应出具催款通知,仍然不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九条 职工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原单位所有借款。未结清借款的,原单位不得开具工资转移证明,超过1个月仍不还的,原单位应出具经领导签核的扣款通知,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十条 本办法下发前单位职工借款尚未归还的,应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将前欠款全部还清,逾期不还的,由单位出具扣款通知,依据通知停发借款人工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