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认证行为,加强CA锁的管理,确保我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CA锁,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用于登录兴安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上受理登记、信息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签章、投标文件签章加密等业务的专用介质。CA锁是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交易主体开展相关业务的必备工具,也是用户数字身份认证的凭证,能够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保证网络应用的安全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工作人员在电子交易系统使用CA锁开展相关业务受理及见证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CA锁统一办理,首次办理无需费用。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CA锁,如遗失或人为损坏,补办费用由使用者自行承担,具体金额按CA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密码遗忘,要立即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新办理CA锁,应填写《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使用权限申请表》,至中心运行保障科开通CA锁业务受理权限。
第六条 CA锁应为本人使用,所有使用CA锁在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的业务受理及见证服务活动均视为本人所为,因此而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因内部调整工作职责有所变动时,应填写《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使用权限申请表》并送至中心运行保障科及时变更CA锁业务受理权限;因工作调整、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将CA锁归还中心运行保障科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