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盟委行署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工作部署,研究解决中心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决定上报自治区交易中心和盟委、行署的重要请示、报告;
3.研究制定工作思路、重要举措及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
4.研究拟定除大额支出以外的必要日常财务支出及有关公开事项;
5.研究讨论工程建设、信息化服务等合同、协议内容;
6.研究讨论内部制度、交易工作机制、工作流程等内容;
7.研究科室间人员调整、岗位分工事宜;
8.研究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路径;
9.其他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原则上领导批示、口头交办以外的工作事项均应列为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内容。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会议准备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科室负责人提出、分管领导予以把关确认,办公室汇总,需要印发材料的,相关科室提前准备,并于会前半天印发给与会人员。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具体承办,包括议题的收集、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会议记录等,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整理,由主持会议的主任签发。
第三章 会议决策
第六条 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提交议题的科室负责人作出汇报或说明,提请参会人员讨论研究,最终由主持会议的中心领导决定。
第七条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按照领导末位发言原则,先由科室负责人发言,中心主要领导最后发言。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向。
第四章 议决事项落实
第八条 制定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台账,明确责任科室和工作时限,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督办,定期汇总落实推进情况及时呈中心领导审阅。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落实主任办公会议决策事项,协调分管科室开展好有关工作;需要多科室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主要领导应确定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协调推进。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不得代替党组会议讨论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