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中心电子签章在电子公文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结合我中心《印章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电子签章的公文包括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文件、业务单据。未经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公文及党组文件,暂不适用电子签章。
第二条 加盖电子签章的公文、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过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电子签章的印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电子签章的数量,统一配发至指定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做好登记工作,电子签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条 电子签章使用人员包括运行、维护、申请、管理、打印电子签章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熟悉系统操作,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 电子签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电子签章的使用
第七条 电子签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签章的加盖流程一致。提起电子签章的公文、文书需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签章,签章人需审核是否经有签发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电子签章。公文、文书未经过审批,不能启动电子签章及在线打印程序。
第八条 文书送审批前,拟稿人或承办人应根据文书性质决定启动电子签章还是传统签章。文书一经加盖电子签章,系统自动设定该文件无法编辑。如确需修改,应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电子签章管理人只能通过信息化应用系统对已经审批的电子文件进行盖章,按规定的份数进行在线打印。
第十条 电子签章须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使用电子签章要做到位置准确、签章端正、清晰,防止错盖、斜盖和模糊。
第十一条 密级文书一律在密级电脑和密级打印机制作和打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