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中心信息发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使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为中心日常工作服务,严防信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我中心网站、公众号上进行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第三条 自拟类信息发布需遵循以下审核流程:
一、编写信息人自审后并填写“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稿纸”(一审签字)→科室负责人(二审签字)→分管领导(三审签字)→信息发布人员将信息发布至门户网站及新媒体公众号。
二、信息、文稿公开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一)编写信息人负责一级审核和校对。主要对信息整理、编辑等环节查找信息中是否含有敏感信息,是否含有错字、漏字和人名、地名表述错误,对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校。
(二)科室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文稿的规范性、严肃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和校对。
(三)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文稿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再次审查和校对。根据初审初校、二审二校意见,对稿件的内容、导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审核。当遇到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必须向保密部门或网信部门报告和请示后方能签发。
三、负责信息发布的人员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进行发布,期间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稿件信息,保证发布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信息发布后,发布人应对信息原档(复印版或原版)以及领导修改手稿进行即时保存,同时对拟稿人、发布时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条 招标公告类信息发布需遵守以下审核流程:
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录入招标公告相关信息→中心业务受理科负责进场人员进行初审→中心业务受理科负责进场人员进行复审→中心业务受理科科长审核→招标公告类信息发布至网站。
中心业务受理科负责项目进场审核人员只对相应公告内的错敏字和语言不通顺的词、句子进行审核,发现错误及时退回至招标代理处更改,若通过审核的公告中仍出现错误,由中心负责项目进场审核人员对其审核内容负责。
第五条 中标结果或中标候选人公示类信息发布需遵守以下审核流程:
中标候选人公示提交→中心交易组织科见证人员审核→中心交易组织科科长审核→中标结果或中标候选人公示类信息发布至网站。
中心交易组织科见证人员重点审核公示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对相应公告内的错敏字和语言不通顺的词、句子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退回至招标代理处更改,若通过审核的公告中仍出现错误,由中心交易组织科见证人员对其审核内容负责。
第六条 信息、文稿公开工作要本着“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各部门起草的信息、文稿应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要求,严禁出现错字、漏字或不规范词语,特别是地域名称表述错误、领导姓名错误等信息、文稿,确保发布信息、文稿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上网发布;严格落实发布内容“三审三校”“先审后发”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校对的信息、文稿一律不准发布。
第七条 对不经审核私自发布、不按规定审核或审核不严,导致出现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