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心公共区域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管理,结合中心科室职能设置,制定本制度。
中心公共区域是指涉及业务工作且无中心工作人员办公驻扎的房间、地点,包括但不限于:专家抽取室、档案室、开标室、见证室、澄清室、监督室、评标室、加班休息室,招待所(隔夜评标休息区)。
第一条 管理责任:专家抽取室、监督室、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澄清室责任科室为业务受理科;见证室、加班休息室责任科室为交易组织科(采购组织科配合)。出现隔夜评标执行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责任科室应明确责任区域的管理人员,并于每天下班前或所进行的业务结束后履行如下工作责任:
1.对责任区域进行基本卫生清理,做到室内无杂物、垃圾清桶,门窗关闭。
2.对责任区域进行电器检查、遗留火源检查,做到人走电断,杜绝火灾隐患。
3.对责任区域内的办公物品进行清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桌椅、遥控器等。如出现丢失、毁损第一时间调取监控,查找到相关人员进行索赔。
4.应注意人走门锁,不得出现常开门现象。
5.三天以上长假放假前,责任科室应对责任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如有必要应贴封条。
6.见证科室应协助业务受理科对开标室、评标室进行管理,每次开评标后要求代理机构对本次开评标产生的卫生环境问题、安全问题进行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并进行关机归位。
第三条 责任科室有权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管理,出现故意损毁财物、不保持工作环境卫生、埋下安全隐患等行为应进行制止。
第四条 开标期间、评标期间开标室、评标室出现故意损毁财物、不保持工作环境卫生、埋下安全隐患等行为的,见证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向责任科室通报,积极协助处理。
第五条 公共区域随业务调整有变动的,责任科室随时调整。
第六条 本制度在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