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明确使用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章、“中共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章、“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会委员会”章等各类印章。
第二章 印章刻制与保管
第三条 刻制业务类印章、部门印章,应经单位主任批准;刻制党务、工会、团委印章,应经单位党组书记批准。印章刻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到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制单位制作。
第四条 办公室保密员负责登记印章的留印手续,需要备案的印章应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并印发启用启事,公布启用日期和有关事项,方可使用。
第五条 各类印章应由办公室负责人保管,并由其执章司印,办公室负责人因故外出,由其机要秘书代管印章。
第三章 用章审批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使用法人章,由中心主任批准。
2.使用党组章,由党组书记批准。
3.使用工会印章,应经中心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批准。
4.具体应用情况以《规范使用各类用章的通知》(兴党发 〔2021〕10号)为准。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七条 印章管理遵循管用分离和先审批后使用原则。
1.管用分离原则。印章的使用审批应与印章的保管相分离,审批者原则上不得直接保管印章,保管印章者未经批准,禁止擅自使用印章,不得将印章委托无关人员代管、代司印。单位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单位以外使用,如确有需要,须经中心领导批准,由办公室保密员随行执章司印。
2.先审批后使用原则。印章使用前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将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经办人、部门、审批人、用印次数等内容如实登记,经审批后,办理用印,呈批表由相应的印章保管人存查。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应严格规范。
1.印章保管人员司印时,应确保印戳位置准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美观,用印登记本按长期期限保管。
2.印章管理人员应对印章妥善保管,对不符合用印规范的,有权拒绝用印。保管人员更换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印章停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应停用:
1.机构名称改变;
2.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
3.印章损坏;
4.印章遗失。
印章停用应以启事形式宣布作废。
第十条 印章停用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停用的印章按有关规定封存或销毁,有关记录、资料送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 印章磨损导致印文不清晰时,应及时更换。更换印章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申请表,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违规使用公章的,按照单位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