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行为,确保交易各方能够公开、及时、准确、便捷地发布和获取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以下简称: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各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发布的公告、公示等交易信息通过指定的网络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的行为。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xamggzyjyzx.org.cn/)也作为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
第四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信息的登记,为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发布人)提供信息发布的相关服务。
第五条 信息发布人应保证所发布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应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规模、技术要求、交易项目的性质;
3.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5.投标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申请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6.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二)政府采购公告
1.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
3.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 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时间;
5. 采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7.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公告
1. 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 出让标的情况:宗地的坐落、面积、用途、空间范围、现状、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等;
3. 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 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 招、拍、挂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 确定中标(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 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四)产权转让公告
1. 转让交易方式;
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3. 交易时间及地点;
4. 展示时间及地点;
5. 报名须知;
6. 保证金交纳方式及截止时间;
7. 报名时间、地点;
8. 转让交易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9.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六条 中标结果公示应载明下列事项:
1.信息发布人名称;
2.交易项目名称及交易文件编号;
3.评审、定标日期;
4.本项目交易公告发布日期;
5.中标人名称和中标金额;
6.质疑及投诉联系人、联系方式;
7.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交易信息变更类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信息发布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2.原公告的交易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3.变更事项、内容及日期;
4.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拟发布的交易信息由信息发布人通过服务平台发布,交易中心按照标前、标后原则由有关科室分别对内容表述与有关文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交易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条 信息发布人应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已发布的交易信息有错漏或变更的,应当发布公告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