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心信息化建设,保证中心门户网站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统一建设、分工维护、加强宣传、提升服务”。
第二条 中心门户网站及所属栏目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运行保障科负责协调单位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及维护工作。各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科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相关栏目的内容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并联系运行保障科。
第五条 从事门户网站及所属栏目内容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内容和原则
第六条 中心门户网站及所属栏目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网站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暴力和色情等内容。
第八条 网站内容以中心工作动态、招标公告、变更公告、中标公示、服务指南和重大项目信息等为主。
第九条 中心网站的投诉举报、领导信箱等栏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处理。
第十条 应当注重网站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网站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之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报道文字、图片信息,办公室核改后,由运行保障科及时在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 网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心门户网站的主域名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使用。
第十四条 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政府基础安全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一旦出现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心网站应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页被恶意篡改。中心网页被篡改后如不能及时恢复,应立即暂停发布,待网页恢复后可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 应保证中心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1.对网站工作不够重视,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
2.上网内容虚假或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3.不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4.网站上网信息出现重大差异或不同步的。
(二)凡是以下情况的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
2.违反网站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影响单位形象;
3.发布违法违纪的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
4.恶意攻击、破坏网站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