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公务用车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勤俭节约、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保养维修
1.车辆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由驾驶员负责,驾驶人员必须对所驾车辆进行全面保养,对车辆进行清洁、检查、紧固、润滑、调整,保证车辆水、电、油、气、压等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2.车辆维修必须由驾驶员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向中心分管领导汇报后,在定点协议修配厂进行修理。未在定点协议修配厂进行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
3.驾驶员要积极检查修理项目的进展情况并认真做好修理质量的验收工作,确保车辆维修合格,维修费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确认符合程序、手续齐备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由财务科按规定在财政支付平台进行结算。
4.出差期间及特殊情况下车辆发生故障必须修理的,修理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修理,按审批权限报销。
第三条 车辆保险和年审
1.车辆保险和年审工作,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申报,按时办理。
2.驾驶员要妥善保管《机动车车辆保险证》、年审卡及其他相关的证、卡。
3.车辆综合保险必须到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年审必须到车辆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站办理。
第四条 车辆费用报销
1.车辆经费分燃油费、维修费、材料费、保险费、养路费、路桥费、年检费、停车费、杂费等有关费用,所有车辆经费由办公室统一集控,归口管理。
2.车辆因工作需要离开市区的,出车前由驾驶员填写出车单报办公室审批,持填写完整的出车单出车,车辆返回后由办公室核查出车里程数,在出车单上进行登记并签字。出车单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科作为报销费用依据。
3.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单,附件包括:出车单,申请单,车辆加油费需要符合工作里程实际,不得虚构,虚开。
4.每月的路桥费、洗车费、特殊情况下的加油、修车、购买零配件的费用票据在每月月初填单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5.路桥费、停车费和洗车费等各种费用票据,要与办公室登记的出车时间、方向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条 燃油管理
1.车辆加油必须用加油卡,出纳应及时办理充值手续,除特殊情况严禁现金加油。
2.燃油实行按公里数定车、定量、定点供应,车辆必须严格按所核定的用油数量和标号到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
3.严禁驾驶员将燃油用于其他非正常消耗和将燃油以任何形式盗卖、倒卖和转借、外加,一经查实,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驾驶员应按以上规定如实报销车辆费用,不符合上述规定一律不得报销付款。
2.未经同意私自出车、修车的,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