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评标见证工作,强化开评标现场秩序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结合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中心交易采用工位法评标的项目的见证服务。
第三条 工位法评标是指在不同的评标室设置多个评标工位,并将不同项目评标专家随机分配到各个工位进行评标的方法,旨在减少评委间相互干扰,保证独立评标。
第四条 中心评标区现场服务工作人员根据每日评标信息提前30分钟进入评标区查看相关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评标前相关工作准备。
第五条 评标见证。业务受理科工作人员负责录入专家信息,并随机分配专家进入工位法指定评标室,专家进入评标室后,业务受理科把相关信息发送给交易组织科见证工作人员,见证工作人员对应具体项目专家及专家所在的评标室见证项目评标过程,填写《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见证记录表》。对进入评标区的专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部门代表等,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见证管理,对异常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如发现上述人员有违反评标评审现场管理制度的,应及时制止,同时应予记录,并按规定程序报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 不同项目的见证人员发现其他项目出现违反评标纪律、现场管理制度的,应及时与该项目见证人员反馈,并协助处理。
第七条 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见证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报行政监督部门。
(一)擅自进入评标区等特定区域的;
(二)将违规资料或物品带入评标区的;
(三)主体身份审查不合格,强行要求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
(四)迟到、早退、脱岗的;
(五)私自接触评标专家,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
(六)不服从交易中心现场管理或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投标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报行政监督部门。
(一)在开标、评标现场大声喧哗、起哄、无理取闹的;
(二)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三)在禁止区域使用通讯工具的;
(四)私自接触评标专家,或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依法独立评标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专家抽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报行政监督部门。
(一)不执行中心三方见证工作制度,无理刁难、拖延、拒绝抽取评标专家,或不按规定类型抽取专家的;
(二)不按规定封存通讯工具的;
(三)泄露评标专家抽取信息的;
(四)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现场见证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报请行政监督.
部门。
(一)无故迟到或缺席的或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二)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现场的;
(三)干预他人独立评标,发表倾向或歧视性的意见,或串通其他专家操纵评标结果的;
(四)评标结束后带离有关资料、数据的,泄露需保密的评审信息的;
(五)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违反规定索要劳务费的;
(六)出现明显误评、错评的;
(七)按规定应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并报委派单位。
(一)迟到、早退、脱岗的;
(二)不纠正、制止现场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泄露开标、评标过程中的保密信息的;
(四)干涉、阻挠项目业主、现场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评标专家抽取人员等正常履行职责的;
(五)在评标现场发表不当言论,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
(六)不服从中心现场秩序管理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中心运行保障科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完善对各方市场主体的实时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公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等,并与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十三条 中心运行保障科负责对开标区、评标区设备进行使用管理,需要新增设备耗材,按中心办公用品采购制度组织采购,见证服务工作人员按需领取;运行保障科负责开标区、评标区设备运行维护,发生设备故障要第一时间维护和维修。
第十四条 交易组织科要对负责见证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根据开标情况提前做好工作部署,现场见证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按要求做好开评标现场秩序的管理和整个过程的见证服务。见证工作人员有违反该制度,不认真履职,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心将依据相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见证记录与音视频资料要永久保存,并实行责任倒查和失职追究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