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并科学应对隔夜评标活动突发事件,确保隔夜评标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隔夜评标活动突发事件是指,出现两个以上交易项目需同时申请隔夜评标活动的,因中心隔夜评标住宿区无法同时接待两个以上交易项目的隔夜评标住宿,需在交易中心以外的场所进行隔夜评标住宿的。场外住宿的交易项目由业务受理科在评标当日所有申请隔夜评标的交易项目中随机确定。
第三条 隔夜评标活动需在场外住宿的执行《三方见证制度》,相关工作开展按照《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隔夜标评委场外住宿工作由交易中心业务受理科牵头负责,办公室和具体见证科室协助安排。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凡需在场外进行隔夜评标住宿的项目,应由招标(采购)人根据项目评标进度,于评标当日16:00前,填写《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场外住宿)申请表》,提交给交易中心业务受理科负责人。招标(采购)人可以于评标当日20:00前取消隔夜评标申请,并出具招标(采购)人和监督签字的情况说明;如评标当日20:00后取消隔夜评标申请的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据实结算预订酒店及车辆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场外住宿地点预订以及往返场外住宿地点所需的交通工具由办公室负责。业务受理科负责协调落实“三方见证”事宜以及隔离警戒线布置等工作。
隔夜评标评委场外住宿地点应满足封闭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在相对封闭的同一楼层的同一区域内;
(二)评委住宿单人单间,房间内配备独立卫生间;
(三)走廊配备24小时无死角监控设备(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外宿地点专家入住期间监控视频拷贝事宜,业务受理科负责拷贝工作);
(四)评委房间内不得提供与外界联系的设备(网络、固定电话、电脑等),评委有特殊情况需与外界联系,须经“三方见证”人员一致同意并在其监督下使用中心提供的带有录音功能的通讯工具对外联系,并不得透露住宿地点及有关评标事宜;
(五)限制无关人员进出的警戒线。
第七条 暂停评标后评委在“三方见证”人员监督下乘坐统一的交通工具至指定住宿地点,评委入住前,由“三方见证”人员共同检查房间设施,排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排查结束后,由交易中心监管人员在另外两方监督下安排入住并登记。评委入住房间后,由招标人代表在所有评委入住的房门处加贴封条,封条需有“三方见证”人员签字。
次日,由“三方见证”人员共同检查封条是否完好并取下封条,评委在“三方见证”人员监督下乘坐统一的交通工具返回中心评标区用早餐,用餐结束后继续开展评标活动。
第八条 隔夜评标(场外住宿)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车费、住宿费等)由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承担,据实结算。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隔夜评标活动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及纪律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预案由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场外住宿)申请表》
隔夜评标(场外住宿)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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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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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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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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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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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评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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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万元) |
标段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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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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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总人数 |
(人) |
隔夜评标监督人员 |
(人) |
房间需求(单人单间) |
(间) |
往返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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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人)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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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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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受理科初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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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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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监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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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车辆、住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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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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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注:招标(采购)人可以于评标当日20:00前取消隔夜评标申请,并出具招标(采购)人和监督签字的情况说明;如评标当日20:00后取消隔夜评标申请的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据实结算预订酒店及车辆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