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服务效能,切实激励中心职工优秀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聘用制人员。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个人本职工作作出优秀表现的;
(二)超出个人本职工作作出优秀表现的;
(三)对创新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职能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五)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中心免受重大损失的;
(六)为中心节约资金和成本的;
(七)检举、揭发损害中心利益或违规行为,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八)职工撰文发表在媒体平台,并具备一定影响力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四条 奖励评比方式:
每年年末进行一次评选,候选人为中心全体聘用人员(年度内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制度受到处分的,不得列为候选人)。评选方式为中心全体职工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出优秀职工(推选比例为聘用人员总数的20%左右),经党组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中心给予一定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