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盟委组织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盟直科级干部拟任人选推荐考察工作程序”的要求,经中心党组研究,特制订工作制度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中心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条件
拟选拔任用科级岗位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拟选拔任用正科职人员,需担任副科长2年以上;
2.拟选拔任用副科职人员,需具有九级管理3年以上
或担任科员3年以上;
3.在编人员;
4.干部身份;
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工作方案
中心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空缺职位,集体提出拟配备科级干部意见,充分酝酿后,形成人选推荐工作方案,报送盟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把关和备案,经书面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民主推荐
1.召开会议推荐会。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符合任职条件人员名册,提出工作要求,组织填写会议推荐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推荐情况,经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
3.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和人数。本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参加。
四、确定拟任人选
中心党组将民主推荐、干部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集体研究确定科级岗位拟任人选,在书面征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拟任请示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