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作秩序,严格请销假制度,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能,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
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不得无故缺席相关会议活动。中心执行党政机关标准作息时间:早上8:30—11:30 ,下午2:30—5:30。
二、考勤管理
(一)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考勤采用签到签退制度,工作日早8:30(含8:30)、下午2:30含(2:30)前签到;中午11:30(含11:30)、下午5:30(含5:30)后签退。
(二)请销假审批制度。
1.工作期间因私请假,一个工作日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3个工作日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字,中心分管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由科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2.因公外出办理业务、开评标业务紧急或参加会议导致未能签到签退的,应向科室负责人报备。
3.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道销假。
(三)审批档案管理制度。职工请假审批单要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规范存档,严格管理和使用。所有请假审批单科室负责人留存,办公室负责半年、全年或按领导要求临时收取归档。
三、考勤内容及规定
(一)旷工
聘任人员旷工(无故缺勤)每半个工作日,扣工资75元,旷工每一个工作日,扣工资150元。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5工作日的,除扣相应工资外,由中心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累计旷工达到20工作日的,除扣除相应工资外,按合同予以辞退。
(二)事假
职工请假需以假条为准,聘任人员年内请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每天扣工资50元;超过30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每天扣工资150元;达到60个工作日的,按合同予以辞退。
(三)病假
职工因病住院或在家疗养(以住院病历或医院相关证明为准)参照国家、自治区对事业编制人员病假要求执行。
(四)婚假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生育假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充规定
(一)班子成员出勤考勤按照兴安盟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其他在编在岗人员有事假、病假等行为涉及工资待遇的,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心视情形分别给予取消评优资格、暂停晋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内部处分,必要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按照有关要求处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如无新规定出台,则本规定继续执行。试行期间中心原有考勤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