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公资党发〔202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3.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4.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5.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6.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7.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加强论证分析,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三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1.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3.重大改革事项;
4.重要人事任免、职称评聘等事项;
5.重大项目安排;
6.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一次性支出20万元以上或单笔支出超过1万元的资金);
7.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8.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9.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10.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中心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2.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章 参加会议及列席人员
第五条 中心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中心党组成员;涉及大额支出、人事任免、纪律处分的应邀请派驻纪检组组长出席会议。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党组书记同意,有关科室负责人及部分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中心党组会议相关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准备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八条 未经论证或未经法律顾问审阅的涉法涉诉事项一般不予以审议。
第九条 议事内容应由承办科室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并在会前交党组成员。
第十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一条 中心党组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提交议题的科室分管领导作出汇报或说明,然后由党组成员发表意见。党组书记应当待其他党组成员全部发表完意见后再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中心党组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办公室是中心党组议事综合服务机构,负责会议承办、议题收集、材料准备、会议通知等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按要求编发会议纪要。党组会议记录的查阅,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五章 议决事项落实
第十五条 对中心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党组成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的督办落实,要建立督办落实台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以及完成时限,定期汇总落实进展情况并报中心领导审阅,中心领导有批示指示要求的,要持续跟进落实,直到工作完成。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协调分管科室开展好有关工作;需要多科室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党组书记可以确定一名党组成员牵头负责协调推进。
第十八条 对于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再次召开党组会议作出决策。在重新召开党组会议之前,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