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情况报告是指党员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报告或请示的重要情况或重要事项。
一、个人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家庭重大经济、财产收入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间和形式
1.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2.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党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监督保障。党员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