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组和党组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盟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组成员目标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主体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2.分析研究单位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着力防范选人用人中的腐败问题;
7.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配套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
8.严格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控制,从源头上预防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9.监督检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科室廉洁从业情况;
10.模范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党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监督责任:
1.根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盟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单位实际,向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组的领导下,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
3.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解决反腐倡廉深层次、瓶颈性问题;
4.强化廉政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
5.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巡查督查;
6.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八条 党组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党组领导下,由党支部负责,对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党组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党组成员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任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二条 党组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除按照前款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外,还要按照单位绩效考核规定作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