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交易主体行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厘清职责边界,落实监管事权,经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讨论,2023年9月28日,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8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九部分23条,主要包括工作原则、强化监管统筹协调机制、明确招标人责任、强化行政监督部门责任、明晰交易中心责任、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等,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强化监管统筹协调机制。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我盟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指导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协调解决监管工作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各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具体监管工作,及时采集、汇总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全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督管理情况,制定合作联动、信息共享工作流程和规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际,制定强化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每年向联席会议报告落实情况。对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监管决定,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确保成员单位信息畅通资源互通。
(二)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以及交易中心主体责任。一是明确招标人责任。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招标、政府采购和自然资源、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即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发起方,统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主体责任。交易项目发起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确定,充分调研、认真审核,集体研究、科学决策,落实招标采购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制定和建立招标采购工作风险内控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部门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应成立由熟知招标采购政策和项目专业知识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根据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制定招标采购方案。对项目立项审批、资金预算、采购需求、扶持政策、代理委托、合同签订、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重要环节应严格内控把关,确保项目发起事前手续完备,招标采购文件规范;交易事中严格执行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项目签订合同后守信履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确认、验收、支付等程序,并在部门网站和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强化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行政监督部门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本行业本领域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8号)《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兴公资联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服务事项清单,落实本部门履行监管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应明确监督范围、事项、时限等,突出交易全流程关键节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每年至少对本行业本领域监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交易主体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积极探索推行“评定分离”、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等制度。严格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内公资管发〔2021〕1号)要求,及时在本部门本行业网站公开发布目录相关事项,动态管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权责清单、服务事项清单、质疑投诉办理、信用评价信息及行政监督作出的奖惩决定应及时公示发布,并与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共享信息。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检方案、清单目录应向相关交易主体公开,并及时公开发布抽检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 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事前审核时效、提升交易事中监管能力、落实交易事后跟踪问效有机结合,简化前期评估论证、立项审批流程,切实提升交易项目依法进入平台时效;强化交易事中对各交易主体行为和交易重要环节的行政监督,提升行政监督人员专业化水平,切实保证交易项目监管高效;强化合同验收评估的检查监督,切实提升公共资源交易质效;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健全投诉处理超期预警机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明晰交易中心责任。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通过规范化标准化流程,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提供见证,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电子音视频系统或现场监管服务。适时记录评价、制止和纠正违反平台现场管理制度行为,及时发现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失信违规问题,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投诉举报并为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广使用“席位制”评标模式。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围绕交易全流程重要环节和节点,建立平台信用管理“一标一评价”、平台运行见证“一标一记录”、平台交易全流程重要风险点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做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交易流程确岗定责,各环节相互制约又相互衔接,内部风险防控措施贯穿交易全过程。 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水平,全面记录交易主体和交易运行各类交易数据、音视频资料,确保数字信息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
(三)对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的监督管理。一是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坚持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分工明确、管用分离,建立日常监督和现场管理有效结合监管机制。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评审专家选聘辞退审批、专业能力培训、年度抽检考核、信用奖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审专家的专家库归集、交易规则的培训考核、交易事中行为评价,协助行政监督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征集、提供信用评价信息。行政监督部门应不断完善本行业本领域评审专家信息档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全盟评审专家结构性需求、考核评价等情况,适时征集选聘评审专家,及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奖惩,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动态调整。应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协同做好精准分类和动态更新,并积极纳入全区统一的评审专家库管理,实现与自治区和各盟市专家共建共享。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从评审专家库清退,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年度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在法定时间内暂停或取消参加评标评审资格;对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平台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的,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0〕52号),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行政监督部门,并在法定时间内暂停或取消参加评标评审资格。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在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予以公示或通报。二是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日常监督和现场管理有效结合的监管机制,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代理机构的交易全过程监管、年度抽检考核和信用奖惩,督促其建立完善内部管控制约机制,鼓励和支持有关方面对社会代理机构开展专业能力培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入平台的代理机构进行交易事中行为评价,协助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信息,促进代理机构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考核机制,抽检结果报送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纳入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并在法定媒体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交易事中行为评价,并及时反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强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停止开展交易业务,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代理机构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在法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对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平台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0〕52号),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行政监督部门,并在法定时间内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在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予以公示或通报。 三是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8号)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法规,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投标人(包括工程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易主体库”,简化交易流程,推进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电子保函担保等服务措施,提升投标便利,降低投标成本。行政监督部门应强化投标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围标串标、伪造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中标后无能力履约、不签订不履行合同和假冒伪劣供货等违法违规问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0〕52号),认真做好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中的行为见证,作出的评价评估意见及时反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全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在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予以公示或通报。
(四)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落实好《关于印发<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兴公资联发〔2021〕1号)等“红黑名单”制度,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