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畅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超期管控机制,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我盟实际,建立兴安盟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超期预警机制。
一 、监督责任主体
盟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等盟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盟行业内的监督检查,各旗县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业内的监督检查。
二、 公开监督方式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载体,公开招标投标投诉受理机关及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网上在线投诉的方式等。
三、 异议和投诉受理通道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在线投诉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投诉平台)是异议和投诉的主要通道,为全盟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在线提出、在线受理、在线反馈处理意见、查询等提供服务。通过在线投诉平台,投标人在线提起异议、在线获得反馈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线受理投诉、在线反馈处理意见。投标人以现场方式提起异议和投诉的,招标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及时受理。
四、 提高异议处理效率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并依法及时处理异议事项。
五、 优化投诉受理工作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优化投诉受理流程,做到当天收件当天启动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属于投诉范围但材料不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六、 优化投诉调查工作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优化投诉调查流程,投诉受理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需要被投诉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答复的,调查与陈述、申辩、答复可以同步进行,提高调查效率。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调查的,函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七、优化投诉处理决定工作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优化投诉处理决定流程,投诉处理决定需集体研究决定的,调查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应及时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及时提请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处理的,函告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 强化投诉处理期限预警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投诉事项名称、类型、收件时间、受理时间等事项,按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每周梳理投诉事项,明确投诉事项在各处理阶段的剩余时限,及时进行“预警”。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案件处理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做好投诉提交时间(收件时间)、受理时间、处理进度等事项的登记工作,及时跟进案件处理进程,厘清每件投诉在各处理阶段的剩余时限,对案件承办部门办件进度需要加快的,预警提示,坚决杜绝超时办理情况发生。如出现超期办理情况,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告知其超期原因,限期尽快办结。如因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超期的,应当依规追究其责任。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章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