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多方互评”是以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为载体,从项目交易全流程各个环节,梳理出招投标全流程中的评价节点和评价指标,由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各交易主体根据评价指标内容和标准,采用互评方式,分类开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交易中心的交易行为和服务的评价,实行标前、标中、标后全方位联动评价,不断强化各交易主体的履职行为、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等,促进各交易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激励各交易主体诚实守信、依法履职。各交易主体互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交易主体均采用线上方式进行互评。
第三条 评价对象包括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评价信息
第四条 招标人评价。主要包括招标项目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的交易主体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和行政监督人员,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合同签订完成后开始,3个工作日内截止。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主要包括项目招标文件编写质量、信息公告、组织实施、遵守管理制度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的交易主体为招标人、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和行政监督人员,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标结束后开始,3个工作日内截止。
第六条 评标专家评价。主要包括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行为规范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的交易主体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和行政监督人员,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标报告签章结束后开始,评标结束后截止。
第七条 交易中心评价。主要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相关内容。参与评价的交易主体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人员,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标结束后开始,3个工作日内截止。
第八条 评价信息由评价结果和理由要素构成。评价结果按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四个档次。各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进行评价时应按照对应评价档次评价,其中评价档次换算分值为:总分计100分,评价A级为90分(含)以上,B级为分90-75分(含),C级75分-60分(含),D级为60分以下。各交易主体在评价选择“C级”或“D级”时,必须在评价表“备注”栏目上填写理由要素。不按要求填写理由要素的评价信息将视为无效信息。理由要素应包括责任人、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处理结果或影响等,必要时可附加保存或提供相关凭证。
第九条 各交易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逾期不评价的将无法进行下一步系统操作。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评价”,适时在交易中心平台公示互评“C级”、“D级”情况和结果反馈情况。
第三章“多方互评”结果应用
第十条 多方互评系统收到交易主体“C级”、“D级”评价后,系统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被评价当事人,确保“C级”、“D级”评价整改反馈。
第十一条 招标人评价结果运用。招标人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评价反映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论证,确实存在问题的,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确保问题整改的实效性。评价整改结果将反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作为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巡察等活动的参考。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结果运用。招标人可将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结果作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评价结果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交易中心将对此重点关注,对评价结果为“C级”和“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评价结果运用。将评标专家评价结果提交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可对评价结果“C级”、“D级”的评审专家纳入重点检查对象范围。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可按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约谈、暂停评审或解聘;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反映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反映问题的评价主体,沟通了解情况;对确实存在问题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反馈;较为复杂、难以解决的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做好“回访整改情况记录,对于各交易主体反映强烈、集中的问题,及时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进行限期整改,推动问题解决。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多方互评是社会信用诚信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各相关市场主体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评价结果运用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评价的各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进行“互评”。对于故意恶评或串通好评的,发现后将降低一个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一年。
第十七条 各交易主体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保守在招投标活动中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参与评价的各交易主体认为评价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在公示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交易中心应当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经核实,信息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各级交易中心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