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信息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管理,实现主体信息库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信息共享,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的注册、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主体信息库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确保主体信息库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 主体信息库实行一次注册登记认证,在全区范围内各级平台共享使用。
第五条 凡需进入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各类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均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中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包含:
(一)交易项目发起方:招标人、委托人、出让人、转让人等;
(二)代理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等;
(三)交易项目响应方: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等;
(四)其他交易主体。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注册登记实行网上办理,注册主体可以通过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网上注册登记业务。法人通过CA证书进行注册登记,自然人通过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 注册主体必须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对在主体信息库中注册登记的资质、业绩、奖项等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业绩、奖项等对招投标活动有影响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的资料进行添加,不得在原记录上进行修改、删除操作。
第十条 注册主体提交的入库信息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示(个人隐私除外),接受社会对真实性的监督。
如发现有注册主体信息不真实,可向交易发生地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举报。
各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举报要进行核实,并报相应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发现注册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区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注册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及注册主体信息应用的,可以由交易主体信息库提供数据支撑。注册主体可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通过主体信息库直接获取本机构的主体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盟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诚信承诺书
2024年9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
诚信承诺书
为维护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及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性,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我单位郑重承诺,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备案中,提交的相关信息,均经我单位确认无误,无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现承诺如下:
1、我单位提交在主体信息库上传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
2、我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及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的招投标项目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绝不出现围标、串标及挂靠投标等不良行为。
3、我单位今后将认真、及时维护和更新主体信息库中与我单位有关的内容,及时按要求更新完善主体信息库资料。
以上承诺,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如若违反任何一条,我单位将不再参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及各盟市的招投标活动,并愿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定名称(单位公章):
承诺人法定地址(单位地址):
承诺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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