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项目名称:兴安盟草原鼠虫害防治项目
项目编号:152203-XZGC-CS-20220002
采购人名称:兴安盟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代理机构名称: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葫芦岛市鹏翔农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灯塔市嘉洋农资有限公司
锦州绿士农药有限公司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葫芦岛市鹏翔农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灯塔市嘉洋农资有限公司”“锦州绿士农药有限公司”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二、调查情况
经核查发现“葫芦岛市鹏翔农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灯塔市嘉洋农资有限公司”“锦州绿士农药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9日兴安盟草原鼠虫害防治项目中使用相同的IP和MAC地址进行投标。综上,葫芦岛市鹏翔农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灯塔市嘉洋农资有限公司、锦州绿士农药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事实。
三、处理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分别对“葫芦岛市鹏翔农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灯塔市嘉洋农资有限公司”“锦州绿士农药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675000元(壹佰陆拾柒万伍仟元整)的千分之五即8375元(扒仟叁佰柒拾伍元整)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