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南昌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在曙光园区多媒体培训室项目中使用相同的MAC地址进行投标。
二、调查情况
南昌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曙光园区多媒体培训室项目,经调查发现南昌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的MAC地址均为“F8_34_41_5F_2E_C2”。2024年6月5日,经突泉县财政局采购办问询,法人李某承认串通投标事实。
三、处理处罚依据
南昌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南昌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