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盟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向各招标人告知注意事项。
一、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负责。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四、招标人在当前项目进场前须办理CA锁并完善主体库信息。
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专家是不再需要现场抽取,只需在系统内提交组建评标委员会信息,由系统自动抽取。
六、待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审核其委托的代理公司提交的中标/未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应与中标企业在系统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交易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