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确定的委托事项开展业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或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办法。
五、进入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各类项目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进场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抽取专家、统一监督程序。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三天后及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专家是不再需要现场抽取,只需在系统内提交组建评标委员会信息,由系统自动抽取。